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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存火灾及消防隐患仍出租的 房东将受重罚

  日前从福建省建设厅获悉,对出租房存在消防隐患仍予以出租使用的,建设部门将依法对房东进行重罚。

  今年初以来,晋江、石狮、龙海等地相继发生了多起出租房的重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害,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势在必行。为此,福建省政府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开展全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管,集中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改变全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多、管理不规范的现状。为配合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福建省建设厅也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房管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令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但已出租使用的,依法对房东给予从严从重处罚。

  据了解,从即日起,全省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必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他房屋认定资料,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进行房屋出租申报,经审核合格后领取《房屋租赁证》,凭证进行招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违反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出租屋,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出租的,责令整改合格后方可出租使用。对被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确定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一律禁止出租,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租赁证》和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经办理《房屋租赁证》和登记备案的,要收回予以注销。对禁止出租而出租、责令停租而未停租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出租屋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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