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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推销无发票二手房 要购房者额外补税13万

  日前做传媒公司的程先生向本报报料称: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他们几位合伙人要购买写字楼,今年一月底他通过网络找到广州市德启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德启公司),选好位于广州市政府旁交易大厦套内面积约174平方米的1201房,以200万元人民币成交,税费为7万元。谁知合同签订后,德启公司称税费应交20万元,因为原业主只有购房收据而无购房发票,有关部门要求多补交13万元的税费才可办理房屋过户。

  程先生说,中介方德启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再三承诺写字楼实收价200万元、税费在7万元。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将所有材料交至房管局递件、打款,并在当天坚持要先收取他的中介费和咨询费9万元。

  然而就在向房管局递件时给程先生付了笔购房款100多万元,这时中介方打电话给程先生,通知他税费不是原来所说的7万元了,而是要给20万元。程先生认为中介方是故意隐瞒原业主只有购房收据而无购房发票的事实,谋取高额中介费。

  于是程先生就跟中介方协商说,合同已经签好,就按合同办,也就是只给7万元,而多出的13万元不给。中介方不肯,记者跟随程先生来到该中介公司交涉,中介方将全部责任推卸至房管局方面,说房管局让收的,并表示自己也不知情。他们称由于这间写字楼原来业主是香港人,是在香港办理的购房手续,没有购房发票,只有香港律师楼开的收据,内地房管局不承认,因而税款增加了。

  记者随后约见了香港业主何小姐,她买这间写字楼已十几年了,今年她找到广州的律师代理,终于办完了所有手续拿到了房产证,之后她决定出售这套房子,她找到这家中介行,次见面就把所有的资料交给了中介方。她认为中介方应该是专业的公司,怎么可能连购房收据和购房发票都分不清楚呢?

  而程先生更是坚持,中介方应负全部责任,因为作为购房者和卖房者是不清楚也无必要清楚购房收据和购房发票之间的区别的,而中介方必须要清楚并有告之双方的义务,如果告知了他,他就会在价格上作进一步的考虑,多出的13万元可能会贵一点,他可能就不买了。

  中介方强调,他们作为中介方的责任是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把事实很真实的一部分反馈给买卖双方,他们的责任已经履行完了。至于购房收据和购房发票之间不同的问题,是三方(中介方、购房者和卖房者)的责任。

  程先生与中介方交涉未果,便投诉到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该局房屋中介监管负责人称:就购房收据和购房发票之间不同的问题,中介方有告知卖买双方的义务,但卖买房屋香港和广州的确有不同之处,购房者要小心弄清了。他表示将对该房屋进行查册,假如已经完税了,就不必再多交13万元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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