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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将实施廉租房经适房新政 条件放宽严格退出

  南方日报讯昨天,《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廉租房办法”)和《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经适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新政策规定,两办法将于下月起正式实施。

  东莞廉租房保障政策包括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多种方法改善和解决家庭的住房问题。

  与本月底到期的原廉租房试行办法相比,申请门槛有所放宽。廉租房办法规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申请廉租房保障。这一规定中,将对未婚人员的年龄要求从过去的35周岁降低到了30周岁。除了年龄标准的降低,廉租房办法还大幅提高了可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从原来的按当年低保标准1.5倍计算提高到按2倍计算。同时删除了“未购买过农民公寓;未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优惠政策的家庭”的条件限制,对超生家庭的申请限制也从原来的14周年缩短到了10周年。

  廉租房办法对租房补贴的保障面积从原来的18平方米提高到了27平方米,家庭人口的面积计算标准也有所提高。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而过去2-4人家庭均按实际人口计算。租金标准也将实行动态管理,由多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拟定。过去则曾规定为城镇10元/平方米,农村7元/平方米,廉租房1元/平方米。

  经适房办法对申请家庭条件规定中,完全删除了原试行办法“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也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的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也从原来“连续三年在本市当年生活保障线2.5倍数之下”调整为3倍之下,计算时间缩短为12个月。在放宽部分条件的同时,经适房办法也提高了个别门槛,如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标准调整为“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

  两个新办法均规定了退出机制。

  廉租房办法提出,五种情况下,保障对象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包括迁出东莞;上年度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复核材料的;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申请人放弃摇号累计2次、已摇号但拒绝选定住房或签订《东莞市廉租住房合同》后拒绝入住,则视为放弃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过去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会被收回廉租房。廉租房办法明确为累计3个月拖欠租金即收回廉租房。

  经适房办法拟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发生已购买其他住房,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申请人所购经适房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需处置等情形时,要退出已购的经适房,并由政府按原价格进行回购。此前规定的“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收回经适房。这一期限也缩短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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