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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 租赁房屋也要办证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2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三个多月的时间,但是在记者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市民对这一新规并不熟悉。大多数市民在租赁自有住房时仍然简单地认为签订租赁合同即可,殊不知这给自身带来很大风险。新规的出台,对房屋租赁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房屋持有人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并领取相关证明。目前,房屋租赁管理及信息备案工作由我市房地产交易下属的房屋租赁负责。

  新规提升处罚标准

  相对于之前的管理法规,新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一个特点是提高了违规的处罚标准。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租赁信息备案,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据主管我市租赁稽查工作的青岛市房地产交易房屋租赁提供的资料,新规实施之后,我市已经有二十一家单位和个人因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备案而遭遇处罚。

  至于跟市民生活关系更密切的个人房屋租赁方面,我市租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大部分市民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之后,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还未触及处罚标准。

  缺失证明影响交易

  市民张先生对新的租赁管理办法了解颇深。张先生介绍,其出租名下房屋时没有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在稽查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之后也没有理会,抱着侥幸的心理想拖过去。但是他名下这处房产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租赁登记而被录入我市房地产市场权属系统,只要进入这个系统名单的房产,在办理抵押、赠与、变更等手续时,都要受到限制。后来张先生因为生意急需资金,想以此处房产做抵押从银行贷款,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被告知,因为此处房产受到限制,必须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且补缴罚款,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张先生告诉记者,本来办理登记备案只需要100元手续费,结果他连交带罚共计付出1100元代价,还耽误了银行放款。

  记者在交易查询时也被告知,如果房屋在租赁时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而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权属系统名单之后,那么就无法进行交易,必须补办完手续,经房屋租赁人员撤销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

  备案信息将被共享

  据工商系统人员介绍,目前我市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房屋租赁证明》也是要查验的证件之一,没有相关证明,办理营业执照也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证明》,那么企业将无法正常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就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另外,房屋租赁信息也会为我市公安系统共享。目前,每天大概一百五十余户市民前往租赁办理登记手续。

  分割出租将被打击

  目前我市还存在一些专门的机构或者个人,在承租房屋之后,对原房屋进行改造,分割多个房间后转租。而房屋持有人对这些并不了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也是为了打击这一非法出租行为,维护房屋持有人的权益。据我市租赁信息科科长刘希平介绍,在租赁的稽查过程中,就发现了很多这样分割出租的行为,其中有一案例将一处房产分割出10个房间,甚至厨房也被改造成卧室出租。根据新的租赁管理办法,这种分割出租的行为将受到严查严处。

  中介可以帮助备案

  许多市民因为对新规不了解,如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也不是太了解。对此,租赁信息科科长告诉记者,根据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市内四区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房地产交易负责,目前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交易下属的租赁负责。租赁在市房地产交易以及东部交易处、市北交易处、四方交易处等都设有专门窗口负责办理。

  为了便于市民租赁登记备案,刘希平介绍,各取得房屋交易网签资格的中介机构同时具有了租赁登记备案资格,可帮助市民进行网上登记,避免了市民来回奔波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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