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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婚房发生过凶案 房主被告上法庭

  买来结婚用的房子,竟然发生过凶杀事件。南京市民小李为此将前房主曹女士告上南京市建邺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自己的买房款42万余元。南京市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买房时对凶杀事件不知情,确系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支持。判决后,曹女士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律师及建筑专家接受记者采访后认为,“凶宅”的说法纯属迷信,但从心理学角度看,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大龄青年买二手房准备结婚
  
  小李已三十出头,属大龄男青年,在父母一再催逼之下,小李终于找了女朋友,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谈婚论嫁。要结婚,首先得有房子,小李到处寻找,终于在水西门附近看中了一处二手房。这个房子面积不大不小,总价共42万多,正适合小两口住,也在他经济承受能力之内。去年10月,小李通过中介与房主曹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小李高高兴兴付清了房款,并办理了该房的产权交接手续。就在小李积极筹备装修的过程中,他的父母听到了一件内心添堵的事情。原来,小李的父母偶然想起来,有人跟他们说过,买二手房特别要小心里面是不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所谓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传统所说的死于非命。迷信的人称这样的房子叫“凶宅”,如果误买来做婚房就亏大了。
  
  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
  
  小李的父母上了年纪,很相信这些东西,想起这事后,便向隔壁邻居打听。这一打听,老两口吓得魂飞魄散。有邻居告诉他们,这房子里曾死过几个人,还有人说,该房原房主老头曾将老太杀死后跳河自杀。随后,小李父母到小区居委会核实此事,居委会并不否认,他们又向该房所在派出所了解,派出所表示确有此事,但不便提供详情。虽然也有人劝他们别太迷信,但小李的父母越想越害怕,儿子可是新婚啊,这一住进去多不吉利啊。想到这里,他们便跑去跟儿子和媳妇说,这房不能要了,得赶紧退掉。小李一听这话,不由火冒三丈,因为前房东曹女士在卖房过程中,对凶杀案一事只字未提。
  
  随后,小李找到了曹女士,要曹女士把事情说清楚。曹女士称,房子里的确死过人,但要反悔是不可能的。“你这不是存心坑人吗,你要是告诉我了,我还会买吗?”去年年底,小李一纸诉状,将曹女士告上建邺法院。小李认为,曹女士故意隐瞒该房发生凶杀案的重要事实,严重违背了小李买房的初衷和其对该房价值的正确判断。而曹女士的代理律师辩称,小李诉状中所说的“死过几个人”不属实,至少死过三个人才是几个人,而该房内并没有死过这么多人。此外,曹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就压在中介,上面写得明明白白,房屋“继承”来的,没死过人,怎么继承呢?所以曾经死过人也很正常,曹女士没必要隐瞒,小李买房时也从来没有问过,退房退款不可能,请求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买卖双方退房还钱
  
  记者通过多方了解获悉,涉案房屋内的案件发生在2007年4月某日。当时,房子的产权还在曹女士的父亲老曹名下,老曹和妻子杨某也在其中居住。当日,76岁的老曹在家中突然发狂,将78岁的妻子杨某砍死在家中。事发后,老曹自己打电话报了警。后来,执法部门考虑到情况特殊,便申请为老曹做精神病鉴定。结果显示,老曹患有抑郁性精神病,砍杀杨某时,老曹正处于发病期,无行为责任能力,老曹因此被无罪释放。2008年2月,老曹也因病死亡。2008年3月,曹女士通过继承,取得了老曹的房屋产权。南京市建邺法院接手审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大,致调解不成。终,建邺法院认为,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喜庆、吉祥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朴素情感是社会传统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符合一定时空条件下人们的认知水平和价值观念,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结合本案来看,曹女士在售房时并未将房屋内发生过凶杀事件这一重要信息告知小李,待小李购房后获知此事,根据一般的民俗习惯观念和人们的一般心理规律,小李在心理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恐惧、焦虑、沮丧、抑郁等不良情感,其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精神活动会产生障碍,从而对小李居住使用该房屋构成严重影响和妨碍,小李因此而难以实现购房居住的基本目的。由此可认定,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存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所签订,小李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律师:撤销合同于法有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如果构成重大误解,就符合法定的撤销合同的条件。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该原则的规定,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都要向对方如实地反映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信息。本案中被告没能做到及时向原告说明在其所卖房屋中发生凶杀案的事实,这个事实对于原告决定是否购买房屋是有重大影响的。因此被告没有如实告知原告事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原告来说,其买房是为了结婚居住,而所买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这个事实与结婚的喜庆气氛不符。退一步讲,即使不是用来结婚,而仅仅是用来居住,一想到曾经发生过的凶杀案,也会对其正常的心理产生影响。如果将来需要将房屋出卖时,这个凶杀案也会大大降低房屋出卖价格。以此推论,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导致原告错误作出买房的决定,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因此提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于法有据。
  
  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作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认定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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