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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不可转租他人 否则将收回廉租住房

  读者马先生反映:我住的房子是廉租房,房东承租后转租给我。房子是集中供暖,但因为没有房产证,我的单位不给报销每年的取暖费。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廉租房的取暖补贴及报销政策。
  
  回复一:北京市市政管委城市管理热线546号接线员解释称,集中供暖不涉及供暖补贴。这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2004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规定,集中供暖取暖费的收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
  
  回复二:丰台区建委房改科汉姓工作人员称,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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