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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起火责任难定 租赁双方均需担责

  刘某租赁于某的房屋,由于屋内天然气泄漏引发了火灾,在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只好通过诉讼解决。近日,当地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于某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承租人刘某8.8万元。

  2007年5月,刘某租住了于某所有的一间房屋。为了使房屋便于出租,于某私自从油井接上了天然气管线并铺设到出租房的门外。刘某租房后,为方便生活,将天然气软胶管引入室内。12月18日,刘某在用完天然气后没有关闭总阀,造成天然气泄漏,而恰在此时刘某用打火机点烟,明火遇到泄漏的天然气爆炸发生了火灾,导致刘某严重烧伤,并构成一级伤疾。此后,刘某与于某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刘某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于某赔偿自己4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火灾事故发生责任承担问题。出租人于某为了便于出租自己的房屋,私自从油井接天然气,取自油井的天然气不具备民用天然气的安全标准,其明知使用取自油井的天然气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允许承租人刘某使用,对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而刘某事先应该预见到在室内使用取自油井的天然气的危险性而没有预见,在天然气管线发生泄漏、室内天然气浓度已达到爆炸极限的危情下,用打火机点烟,导致泄漏的天然气遇明火发生火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对该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承租人刘某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出租人于某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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