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8日、12月21日、12月28日,本报对借住在海宁路某处的小艳(化名)等7名外来妹被房东偷窥一事作了连续报道。由此事引发的索赔案昨天在闸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初审。
女孩没有出庭
此案经本报后,引起社会关注,小艳等5名女孩及时在卢湾区法律援助获得了法律援助,另2名女孩则没有出面。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的陈荣告诉记者,3月24日,5名女孩经过反复商量,决定不出庭,理由是为了避免再次触动伤痛,不愿在法庭上面对房东那张“丑陋的脸”。
法庭上,陈律师举出各项证据,如警方的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指出被告严重侵犯原告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小艳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赔礼道歉;赔偿每名女孩5万元(5人共2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4大侵权特点
法庭辩论中,陈律师指出:此案具有几个重要特点:
■侵权情节严重,被告把监控摄像头安装在女性生活隐秘的位置,从日常生活起居的卧室到浴室等多个隐秘场合,全程偷窥;
■主观蓄意恶劣,公民隐私涉及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惜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安装偷窥设备,且招租广告中声明“限女性”,表明其早有不良企图;
■受害者人数众多,这次有5名女孩提出诉讼,其实涉及的至少有7人;如果追溯到以前,受害者可能更多;
■侵权时间长,目前已经明确知道的偷窥行为是从2007年9月4日至案发的2007年12月15日,时间长达100余天,实际时间可能更长;
■侵权设备数量多,被告用于偷窥的监控摄像头多达4只。
在被告侵权行为后果严重方面,陈律师指出,小艳等人压力巨大,为了及早更换环境,她们在没有找到新住处和新工作的情况下匆匆逃离噩梦之地,一度生活无着。
被告精神有疾?
被告姓孙,今年59岁,没有聘请律师,由其家人作为代理人。被告方辩称,浴室内所装的摄像头是看不到女孩洗澡的,否认偷窥事实。陈荣律师反驳:“4个摄像头分别安装在卧室、浴室和走道,足以从不同位置偷窥到原告生活的全部细节,并且被告本人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多次承认偷窥到原告睡觉和洗澡的事实。”被告方还辩解,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止几名女孩在屋内偷油、乱用电器,初衷不是偷窥。陈律师指出:“这太荒唐了,难道出租房子就可以对房客实施监控?被告的辩解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捏造,是对原告的人格侮辱。”鉴于被告的态度,原告拒绝调解。
孙自称患有精神疾病,提供了一份今年2月由上海市精神卫生出具的诊断意见书,其中称,其患有血管性痴呆,伴精神病性症状。鉴于这份鉴定是在东窗事发2个月后开具的,是否足以证明案发前孙处在精神疾病发作中,尚难定论,且原告方认为被告从无精神病史,对诊断意见书中精神疾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法庭将在调查后,决定是否对孙某所称的精神疾病作司法鉴定,待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择日再审。
光明南郡褐石洋楼
均价为7800元/㎡
雅居乐·新乐府
高端改善人文府邸
珑悦府
丁卯核心区域
华府紫源
临湖美宅 畅享湖居生活
启迪协信太古城
SOHO公寓
中建大观天下
学府路上品质大盘
去年12月18日、12月21日、12月28日,本报对借住在海宁路某处的小艳(化名)等7名外来妹被房东偷窥一事作了连续报道。由此事引发的索赔案昨天在闸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初审。
女孩没有出庭
此案经本报后,引起社会关注,小艳等5名女孩及时在卢湾区法律援助获得了法律援助,另2名女孩则没有出面。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的陈荣告诉记者,3月24日,5名女孩经过反复商量,决定不出庭,理由是为了避免再次触动伤痛,不愿在法庭上面对房东那张“丑陋的脸”。
法庭上,陈律师举出各项证据,如警方的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指出被告严重侵犯原告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小艳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赔礼道歉;赔偿每名女孩5万元(5人共2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4大侵权特点
法庭辩论中,陈律师指出:此案具有几个重要特点:
■侵权情节严重,被告把监控摄像头安装在女性生活隐秘的位置,从日常生活起居的卧室到浴室等多个隐秘场合,全程偷窥;
■主观蓄意恶劣,公民隐私涉及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不惜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安装偷窥设备,且招租广告中声明“限女性”,表明其早有不良企图;
■受害者人数众多,这次有5名女孩提出诉讼,其实涉及的至少有7人;如果追溯到以前,受害者可能更多;
■侵权时间长,目前已经明确知道的偷窥行为是从2007年9月4日至案发的2007年12月15日,时间长达100余天,实际时间可能更长;
■侵权设备数量多,被告用于偷窥的监控摄像头多达4只。
在被告侵权行为后果严重方面,陈律师指出,小艳等人压力巨大,为了及早更换环境,她们在没有找到新住处和新工作的情况下匆匆逃离噩梦之地,一度生活无着。
被告精神有疾?
被告姓孙,今年59岁,没有聘请律师,由其家人作为代理人。被告方辩称,浴室内所装的摄像头是看不到女孩洗澡的,否认偷窥事实。陈荣律师反驳:“4个摄像头分别安装在卧室、浴室和走道,足以从不同位置偷窥到原告生活的全部细节,并且被告本人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多次承认偷窥到原告睡觉和洗澡的事实。”被告方还辩解,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止几名女孩在屋内偷油、乱用电器,初衷不是偷窥。陈律师指出:“这太荒唐了,难道出租房子就可以对房客实施监控?被告的辩解理由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捏造,是对原告的人格侮辱。”鉴于被告的态度,原告拒绝调解。
孙自称患有精神疾病,提供了一份今年2月由上海市精神卫生出具的诊断意见书,其中称,其患有血管性痴呆,伴精神病性症状。鉴于这份鉴定是在东窗事发2个月后开具的,是否足以证明案发前孙处在精神疾病发作中,尚难定论,且原告方认为被告从无精神病史,对诊断意见书中精神疾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法庭将在调查后,决定是否对孙某所称的精神疾病作司法鉴定,待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