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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豪宅小区疯狂窃电 物业负责人被判刑

 |  2008-11-26 | 我要分享

  28只电表窃电140多万千瓦,涉案金额120万余元。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0日对“盛大金磐”特大窃电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区物业负责人邢文浩、戴立峰、电工李根福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突击检查发现“窃电大户”

  “盛大金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核心地界,属上海豪华高档小区,每套房产价值至少上千万元。

  2007年1月12日,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对盛大金磐小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小区公共区域的28只电表的封印开启,处于正在窃电状态。同年2月6日,供电部门再次至小区检查,发现另有22只电表(其中9只电表为备用表)封印被开启。

   2007年1月16日,仲量联行测量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仲量联行)盛大金磐物业管理工程部主管戴立峰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全部盗窃事实。由此,特大窃电案浮出水面。

  为提高工作业绩以身试法

  仲量联行系独资公司,盛大金磐小区的开发商委托其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6年1月,仲量联行正式进驻盛大金磐小区,因2006年1月份的公共区域电费高达20多万元,远远超出每月18万元的预算标准,仲量联行盛大金磐物业管理经理邢文浩为节省电费开支、提高工作业绩,遂与工程部主管戴立峰预谋窃电。

  经邢文浩授权同意后,戴立峰指使电工李根福采用破坏电表封印、断开令克的方法窃电,窃电行为从2006年3月1日开始。

  法院综合专家估算结论、开关时间表和空调开启时间表两份证据以及《供电营业规则》,对电表的用电情况进行了综合评析,后确认28只电表共计涉窃电量1400138.8千瓦,涉窃金额为1201085.95元。但邢、戴、李三人在窃电过程中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窃财“归他人使用”也成盗窃

  物业管理经理邢文浩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窃取财物“归自己使用”和“归他人使用”的情况。邢文浩窃电后节省的费用存在专用账户内,属于盗窃后利益归他人使用的情况,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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