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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离了婚赖着不走 前岳父上法庭讨房

  王某与妻子小周闹离婚后却迟迟不肯走人,前岳父周某无奈之下遂把王某告上法庭。日前,绍兴县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应在规定时间内腾退返还住房。据悉,这是绍兴县法院依据《物权法》作出的判决。

  1996年前,绍兴县钱清镇农民周某经审批建造二层楼房两间,本希望这两间新房能成为女儿小周和未来上门女婿的安乐窝,没想到王某与女儿登记结婚并入住周家后,小两口并不幸福,小周终因夫妻感情不和带着孩子外出租房居住。2007年3月19日,法院判决小周与王某离婚,同时小周还自愿补偿王某2万元用于解决住房问题。

  然而,令周某意想不到的是,离婚判决生效后,王某却始终没有搬走的想法,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腾退所住房子。

  法院根据《物权法》审理认为,周某经批准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建造住宅,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小周与王某已经离婚,且在离婚时对王某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已经作了处理,王某理应及时腾退其所住房屋。

  据悉,此案是《物权法》实施以来,绍兴县法院首起直接依照《物权法》相关条文进行判决的案件。

  办案法官说,因农村自建房屋普遍无房产证,而《物权法》比以前的法律规定更明确、更具体,让司法审判工作也更确定更便利。《物权法》的实施,不仅给老百姓维权带来了新途径,也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不足,给法官提供了好的规则体系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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