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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没房难 租房是注定没有结果的“婚外恋”

来源:网文 |  2008-12-16 | 我要分享

  就像许多故事一样,王佳芝为易先生设置的个圈套是租了一套高档的别墅房。房子外,那个奸诈而又似乎有些多情的易先生,即使在面对心动的女人时,也理智地不轻易进入她的房子。屋里,几个爱国书生已经恨得咬牙切齿。
  
  后,还是因为出租房的事情败露,学生们次动手杀了人,这也是那部叫《色·戒》的电影里,学生们“干”掉的一个败类。
  
  其实抛开王佳芝与易先生之间荒诞的迷恋不说,看一下民国时期的作者留下来的文字,倒真可以发现,当时那些文人的爱情故事确实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出租房里的。很少有作家、教授——那些六七十年前的城市“白领”,在找到爱情之后,为了成家一定要去买套房子。
  
  这跟今天的情况迥异
  
  买房,是今天从25岁到35岁之间的城市“白领”紧迫的事。25岁谈了朋友要买房,28岁结婚要买房,31岁生孩子要买房,34岁到了孩子要入托时还是要买房。如果没有赶上其中一个“台阶”,年轻人就必须争取在下一个“台阶”把自己的未来“成功”地绑在房子上。
  
  就不能租房?
  
  一个毕业以后一直在为房子痛苦的女同事,告诉我,把家安在出租房里很难。
  
  “你要时时担心被房东赶出来吧?房东莫名其妙地经常涨价,你心里会不舒服吧?租到的房子热水器坏了,你不能把它换了吧?又不是你的。厨房的装修太旧了,老也弄不干净,你不能把它重新装修一遍吧?因为你心里明白,这不是你自己的家,花再多的感情,后也不是你的。也就是说,没有自己的房子,其实是你的很多感情没地方发泄。”花再多的感情,后也不是你的!
  
  女同事说起出租房,把它界定为一桩注定没有结果的“婚外恋”。房客就像是那个一时糊涂的女子,对那个男人没有丝毫“产权”。
  
  而这,正是租房那回事的症结。
  
  房客,到底有多大的权益?
  
  房客,到底有多大的可能性,至少在爱情到来的时候,可以把自己浪漫地假想成自己也是这个房子的主人,以为掌握了生活的未来?
  
  就像我们在美国电影里经常看到的一样。
  
  在同时代的爱情故事里,美国的年轻人或许要更幸福些。
  
  美国的纽约等大城市,至今仍在实施租金限价和管制政策,纽约市政府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干预程度很高,租金管制住宅和租金稳定住宅占全部出租住房的50%以上,完全按照市场租金出租的住房只占三分之一。
  
  房东不仅不能随便涨房租,而且还不能随便把欠租的房客赶出门,在冬天更是严禁这种落井下石的行为。
  
  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法律,网上曾经有个流传很广的帖子。一个中国人在加拿大买了套房子出租,那个白人房客尽管买整箱整箱的啤酒,就是不肯付房租,结果中国房东束手无策。
  
  你或许会感觉这当然是闹剧,但加拿大的法律确实对房客有很周到的保护。
  
  比如说我那女同事担心的调价,根据加拿大的《租户保护法》(《TheTenantProtectionAct》),只有在你入住12个月之后,房东才能对房租进行上调,并且每两次上调必须间隔至少12个月。你的房东必须在房租上调的90天前,给你一份书面的通知。
  
  而且调价的幅度,也是限定的,房东可以根据《年度房租指南》对你的租金进行上调,2003年的比例是2.9%,2004年也是2.9%,如果要突破这个限度,房东必须向城市租赁住房审理团申请,然而即使由于房屋维护和安全费用的原因,申请到的上调比率也不能超过4%。对于那些在1998年6月17日之前入住,或者在此之前签署租房协议的房客,还可以享受旧条例中的“租金限制”政策。
  
  租房时一般要交给房东的押金,人家的法律也规定:你的房东应该每年付给你6%的利息。如果房东没有给你,可以从你应交的房租中冲抵。
  
  尽管租来的房子不全是你的房子,你也应该有部分房子主人的权益。
  
  今天,我们已经不说“居者有其屋”,而是提倡“住有所居”。按照专家们从美国搬来的经验,30%的城市居民可以租房,而不一定要买房。
  
  然而,如果我们没有学习和引进人家对房客的法律保护,我还是觉得没有人会愿意租房过一辈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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